美国司法界对于学生权利的保护,在于逐步明确学校管理的界限,谨慎地扩大学生各项具体权利的范围。
2003年,亚利桑那州Safford一所中学因怀疑一名13岁的女学生藏有布洛芬药片,对之脱光衣服进行搜查,最终却未搜出任何药物。该女生的母亲愤而兴讼,官司一路打到了联邦最高法院。显然,如果此案是发生在警察与成年嫌犯之间,自然不会发生争议,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的适用范围早已被一再扩大,并成为正当程序的法律渊源之一,是约束公权力机关搜查、逮捕行为的主要法律依据,并日益深入人心成为社会共识。但由于本案原告所具有的未成年人身份,此前的法院判例又一向重视维护学校较为宽泛的管理权限,致使本案具有了相当程度的特殊性。
无可讳言,在管理未成年学生问题上,必须赋予学校较大范围的规制、处罚权力,1985年联邦最高法院已有判例认定学校仅凭合理怀疑即可搜查学生的钱包。但学校所享有的权力当然也不可能宽泛无界,也应有其法律界限。因此,本案所凸显的焦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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